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规定,经个人申请,村(居)委会调查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以下城乡困难居民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现予以公告。如对公告享受保障对象家庭的收入、人口、户籍等有异议,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民政局口头、书面或电话反映。
联 系 人:泸定县民政局社会救助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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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民政局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