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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0-11-19 08:20:00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14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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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的函》相关规定。泸定生态环境局牵头起草了《泸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提高管理办法质量,增强管理办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现将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或建议通过电子邮件或信件反馈至泸定生态环境局,邮箱:492782800@qq.com,通讯地址:泸定县田坝新城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0836-3126860,联系人:黄仕光。

征求意见截至日期:至公告之日起30天内

附件:泸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7日



泸定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保障设施的正常运行,根据《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快落实<四川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三年推进方案>的函》《泸定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0-2022)》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农村已建的,通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人工湿地、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等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排水管网,包括统一建设的户外农村三格化粪池及管网(农户自建家用化粪池、纳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管网除外)。接户管墙内部分(以外墙或围墙为界)由农户自行维护管理。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属地管理、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实现“设施完好、管理规范、水质达标”的目标。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建立健全县级负责、乡镇实施、村级落实、农户配合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第五条 县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监督指导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

(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协调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及厕污共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督促各乡镇、村落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推动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及设施建设。

(三)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考核,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的监督管理。

(四)县卫生和健康局负责全县农村户用厕所改造的监督指导,指导各乡镇、村按照卫生规范标准实施农村户用厕所改造。

(五)县财政局负责统筹资金安排,用于运行维护管理、奖补治理成效突出的乡镇、村。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是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理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负责制定并落实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落实运行维护管理人员,筹措并落实运行维护资金,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农户参与日常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对污水处理设施巡检发现的问题、损毁设施及较严重的如路面沉降等可能影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和维修。落实相关机构和人员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指导、落实、协调、监督、考核”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村级组织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落实主体,在乡镇指导下,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纳入《村规民约》。聘请有一定文化知识、责任心强的村民参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开展设施运行日常巡查、检测、维修和设备更换等;引导、督促新建房屋污水接入,组织村民自觉管 理院内管网、化粪池,及时清理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八条 农户是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受益主体,应当主动检查自家厕所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接户管、户用检查井渗漏、堵塞和破损等的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组织受益村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队伍,落实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并给予一定补助。各乡镇也可委托第三方托管运维。

第十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处理工艺主体和出水井等构筑物进行全面巡查检查,检查各类井 盖的完整性、安全性,发现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

(二)对污水收集管网、格栅、检查井、化粪池、调节池、出水井进行清渣清淤维护,发现设施管道堵塞的应及时进行疏通;

(三)对水泵、风机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 查,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

(四)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排查检修;

(五)对出现较严重情况,如地面沉降、路面拓宽等可能影 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向乡镇(街道)报告。

第十一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管道检查井:管道完好通畅,无渗漏、违章占压、私自接管等现象;检查井与井盖完好,井底无沉积物,无污水冒溢等现象;

(二)化粪池、调节池: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缺损、违 章占压、污水冒溢等现象;

(三)水泵与配电设施:水泵运行良好、无明显漏水;配电 设施无缺损、漏电、跳闸、读数异常等现象;

(四)出水井:设施完好,无渗漏、堵塞、结构破损、违章 占压等现象;

(五)处理系统主体设施:结构完好,无明显不均匀沉降、裂缝;无明显堵塞,进水及过滤顺畅,无漫溢;无占绿、毁绿、表面堆肥、种植有损处理效果作物等现象;无违章搭建、占压、结构及布水管道破损等现象;

(六)出水水质稳定达标。

第十二条 各村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要负责引导农户主动检查自家卫生间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入状况,做好化粪池清渣,接户管疏通及维修更换,自觉管理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周边环境卫生等;对发现的管网破损及设施设备损坏情况及时报告村级运维人员进行及时维护。定期检查污水处理设施标牌、标示完好情况,发现损毁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进行维修或更新;定期对污水收集管网(用户化粪池至污水处理终端或至市政一、二级管网)及各类提升井、检查井等相关构筑物及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的巡视检查;定期对格栅、各类户外检查井淤积物进行全面的清理;管网每年疏通一次;对管网中出现的漏、坏、堵、溢等异常现象,尽快报告乡镇政府处理和修复;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及巡检情况要做好相关记录,主要包括: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范围、点位、设施运行及处理情况);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3.水质、水量观察记录;4.年度检修测试记录。

第十三条 建立运维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应当每月向乡镇报送运行维护情况。乡镇应当将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主管部门备案。运行维护报告内容如下:

(一)运行维护报表(含处理水量、耗电量、巡查记录、设 备完好率、设备养护记录等);

(二)污水收集管网严重漏损及采取工程措施修复情况;

(三)处理系统出水水量、水质出现异常等情况;

(四)设施设备大中修等情况;

(五)可能影响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的自然或人为因素等 情况。

第十四条 各村运行维护情况应当在运营服务的农村(社区)适当位置公示运维范围、标准、巡检时间、工作人员及其联系电话、责任人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当地村民监督。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泸定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各乡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乡镇应当对各村的农村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情况实施年度考核,作为兑现相关补助的标准。

第十六条 泸定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卫生和健康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每年对各乡镇在组织领导、规章制度、管理成效、台账资料、资金保障、社会评价等方面进行量化考核和评分,作为对乡镇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同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进行抽查监测。


第五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按照县财政承担60%,村级运行经费(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30%,受益农户承担10%的比例筹集。其中:受益农户承担金额每年原则上不得高于    元,不足部分由村级运行经费(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承担。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电费、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补助、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各村具体补助标准总额由县财政局会同泸定生态环境局、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测算确定。

第十八条 各村必须成立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小组,并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保该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每年正常运行率不低于90%,才能获得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积极鼓励乡镇、农村动员发动乡贤、社会经济组织通过自愿捐赠方式解决部分运行维护管理经费。

第二十条 各乡镇统一管理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补助经费。其中: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电费据实报销;村级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人员补助由乡镇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70%为基本补助,30%为年度考核奖励);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等由各村根据实际情况申报,乡镇审核后据实报销。每年补助资金结余部分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对于设施设备大修造成的不足部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专项申请。

第二十一条 县级相关部门、乡镇应当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经费的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一致的,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泸定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