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特制定禁火令。
一、禁火时间: 2020年10月30日至2021年6月15日。
二、禁火范围:全县所有山林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禁火期内和禁火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域。进入禁火区的车辆和个人,要自觉接受防火登记、检查,上交火源。
(二)严禁在禁火区域内实施烧荒炼山、烧灰积肥、焚烧秸杆、爆破、焊接、吸烟、野炊、燃烧篝火、烧烤食物、点烛、烧香、烧纸、点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煨桑等野外用火行为和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林区,
需有监护人陪同,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责任,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进入禁火区。
(四)森林、林地(草地)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草原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向举报人发放100-200元的奖励(生态护林员、草管员、村组干部等有防火职责的人员除外)。
五、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政令落实不力的,根据《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六、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报警电话: 12119; 举报电话:3122304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