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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封山令
2021-01-12 08:21:46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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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护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甘孜藏族自治州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泸定县禁火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发布泸定县森林草原防火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每年10月1日6月30日。

二、封山范围:全县所有国有林区及各乡镇部分区域

泸桥镇:团结村盘顶山北至青山南至小沟区域。

冷碛镇:1.黑沟村华尖山;2.邓油坊村扯索沟林区;3.二郎山红岩顶;4.上松林村大坪上林区;5.尖茶坪村喇嘛崖

烹坝镇:1.喇嘛寺村梁背后滑瓦房背水杠区域;2.马厂村包家湾水雅康高速便道入口区域;3.黄草坪村冷竹关口子峰巢梁区域;4.固包村黄家坪区域牦牛沟区域高家火地区域;5.沙湾村伞岗坪区域马家庄子野猪荡区域

兴隆镇:1.阳山村大梁子山;2.兴隆村青杠林;3.和平村若泥沟;4.瓦斯村青龙山

德威镇:1.奎武村瓦窑坪华山峰;2.堡子村小庄子区域;3.庄子村林区。

得妥镇:1.天池山村撮箕口至南头村三组背后区域;2.发旺村龙达沟深沟干沟区域;3.湾东村桂花坪火草坪区域;4.紫雅场村人头山区域;5.南头村一组背后至两岔河区域;6.北头村塔子坪区域;7.椒子坪村野猪凼组区域。

岚安乡:1.乌坭岗村若坭岗组鸡叫坪区域;2.昂州村咱日光区域、马日光区域。

.封山期内和封山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封山期间,除巡护人员和驻林区内的单位和居民外,禁止任何车辆,单位和个人擅自进入封山区域。经批准进入的车辆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管理,严禁携带火种进入,严禁开展相关用火活动。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发布封山令的目的任何需要进入山林的车辆单位和个人,需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申请。

(三)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进山入林的车辆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站人员的登记检查,严禁带火种入山,同时进山入林者负有森林消防的责任和义务。对阻挠妨碍检查的车辆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当立即报警。乡(镇)人民政府或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采取扑救措施。对于举报他人违规用火及时发现和报告火情属实的,向举报人发放5001000不等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局统筹,县林草局统一兑现给乡镇进行发放。

违反封山令有关规定的,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 12119; 举报电话:3122304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