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的安全监管,消除火灾隐患,改善环境质量,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保障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省、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相关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在县行政区域内,每年10月1日至次年6月15日,非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个人因操办红白喜事需燃放爆竹的,必须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前报备,乡镇落实专人负责,实地踏勘,条件允许方可批准燃放;条件暂不允许,加强整改后符合条件方可燃放;整改后,仍不符合燃放条件,乡镇现场监督人员坚决予以制止。对不服从安排一意孤行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乡(镇)现场监督人员对燃放负安全责任。
三、各乡镇、村(居)委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各中小学校要全面加强禁止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和管控工作。各部门要结合职能职责,加大巡查和监管力度,全面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全县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对禁燃烟花爆竹有监督、及时制止义务,如视而不见,放任燃放致使酿成重大事故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希望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本通告,并积极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和线索。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泸定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