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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级行政力清单(2020年本)
2021-09-09 08:39:00
来源:
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数:
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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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责任主体

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出现违法行为的单位进行立案;

2.调查责任: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审核;

4.告知责任:对违法单位书面告知;,

5.决定责任:依据相关条例决定处罚项目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4.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滥施处罚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8.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9.对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监督电话

0836-3121799

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主体

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冒领或骗取优抚金补助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3.审查责任:对违法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

4.告知责任:书面告知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6.送达责任:制发文书并送达被处罚人、利害关系人(举报人)或有关单位。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监督电话

0836-3121799

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责任主体

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上报监察委员会。

2.调查责任:对予以上报的事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调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必须全面、客观、公证地进行调查,收集资料。

4.告知责任:对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告知其直接负责的上级主管部门。

5.决定责任:将内部审核、调查、记录内容报送退役军人安置领导小组。

6.送达责任:对于违反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单位,报送当地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7.执行责任: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规定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逾期不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6-3121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