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文综罚〔2021〕2号
当事人:泸定县书林书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22MA64WFJ59M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舒林,地址:泸定县冷碛镇下街。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违法事实、证据
1、2021年9月9日10时34分至10时56分泸定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张世萍(23200221027),刘卫(23200221022)联合县扫黄打非办、教育和体育局、市场监管局、冷碛派出所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泸定县冷碛镇下街泸定县书林书店检查时该经营场所正在营业,该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编号为(新出发甘字第03号),法定代表人陈舒林,有效期至2021年3月25日止(过期),《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3322MA64WFJ59M),法定代表人陈舒林,经核对证照一致。
2、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涉嫌出售侵权出版物,共计7册。执法人员当即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对涉嫌侵权出版物《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9版)一册、《牛津中阶英汉双解词典》(第5版)一册,《牛津初阶英汉双解词典》(第4版)一册、《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5版)一册、《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一册、《新华字典》(第12版)单色本二册,共计七册,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此本机关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现已查实,当事人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核验,未能提供近两年的出版物发行销货清单等有关财务票据,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的违规行为事实清楚。
3、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泸文综检(勘)字[2021]29号)1份;
(2)《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3张;
(4)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陈舒林的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罗跃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各一份;
(5)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认定书1份。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和《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警告并没收非法出版物的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甘孜州新闻出版(版权)局或者泸定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泸定县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泸定县新闻出版(版权)局(代)
2021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