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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永欣砖厂(普通合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2021-11-22 03:10:07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1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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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永欣砖厂(普通合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行政相对人名称

泸定县永欣砖厂(普通合伙)

行政相对人类别

企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3322MA62G04U8E

法定代表人

唐鹏程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甘环罚〔2021〕20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违法事实

物料堆场地面未硬化,物料堆场无防渗措施。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该砖厂违反上述第十项之规定

处罚类别

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2

处罚有效期

2021年11月27日

公示截止期

2022年5月12日

处罚机关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300008970917Y

数据来源单位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513322MB153993XJ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