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定县永欣砖厂(普通合伙)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泸定县永欣砖厂(普通合伙)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企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3322MA62G04U8E |
法定代表人 | 唐鹏程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甘环罚〔2021〕20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
违法事实 | 物料堆场地面未硬化,物料堆场无防渗措施。 |
处罚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二)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三)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五)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未经批准的;(六)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利用未报备案的;(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八)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的;(九)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十一)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该砖厂违反上述第十项之规定。 |
处罚类别 | 责令整改,并处以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年11月12日 |
处罚有效期 | 2021年11月27日 |
公示截止期 | 2022年5月12日 |
处罚机关 | 甘孜州生态环境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300008970917Y |
数据来源单位 | 甘孜州泸定生态环境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13322MB153993XJ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否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