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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办法(试行)
2019-08-02 06:36:09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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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拖欠劳动者工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定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的各类建设领域项目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和复建工程项目中的建设业主、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是指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百分比向银行专户存储的用以保证工资发放的资金。原则上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比例不低于施工合同价款的1.5%,不超过3%。对缴存前三年内有集访讨薪事件发生的、缴存前三年内有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企业,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缴存比例应提高,最高比列为5%

第四条 工资保证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行属地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企业依据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出具保函。银行保函须是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有分支机构的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开立的“见索即付”保函。银行保函的额度应不低于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核准后的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银行保函的有效期为保函开立之日起至工程计划完工日期延长一年后终止。银行保函到期工程不能完工或验收备案的,申请人应提前30日办理银行保函延期,延期至工程预计验收备案日期延长一年后终止。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应按上述款规定开立银行保函,并按现行工资保证金缴纳程序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组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组,负责审定和动态评审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我县实际负责制定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建立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动态管理台账,向社会公示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审结果。

第七条 企业对评审的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结果有异议的,应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书面反馈,并提出调整信用等级的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接到企业书面反馈意见后提交评审组审查,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照企业劳动用工管理情况分以下五类信用等级实行差异化缴存,单个标段收取工资保证金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A: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缴存前连续三年及以上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免缴工资保证金。

B: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缴存前连续两年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无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处罚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1.5%缴存工资保证金(可办理银行保函)

C:劳动用工管理不规范,未按月足额实名实人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缴存前一年内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且未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2%缴存工资保证金(其中,现金缴存比列不低于1%)

D:劳动用工管理混乱,缴存前两年内有拖欠工资行为但未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3%缴存工资保证金。

E类:缴存前三年内有集访讨薪事件发生的、缴存前三年内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或缴存前三年内有银行保函到期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保函延期的企业按照施工合同价款的5%全额现金缴存工资保证金。

第九条 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实行动态评审,注册地在甘孜州内的企业(含本县注册的企业)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连续三年未承建工程或无法核定信用等级的州外注册企业或未参加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等级评审的企业按照D类执行。已被评审劳动用工信用等级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动态评审:

(一)信用等级为A类的,一年内因拖欠工资被立案查处,信用等级降为C;连续两个年度因拖欠工资被立案查处2次及以上,信用等级降为D;一年内有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信用等级降为E类。

(二)信用等级为B类的,一年内严格执行劳动用工管理规定,未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未因劳动用工引发集访事件,可升为A;一年内发生1次及以上拖欠工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信用等级降为D;一年内有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信用等级降为E类。

(三)信用等级为C类的,一年内达到B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B;二年内达到A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A;一年内发生1次及以上拖欠工资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信用等级降为D;一年内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信用等级降为E类。

(四)信用等级为D类的,一年内达到C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C;三年内达到A类信用等级标准的,可升级为A;一年内有集访讨薪事件发生或因欠薪被纳入县级及以上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的,信用等级降为E类。

(五)信用等级为E类的,三年后才能参与信用等级动态评审,继续发生拖欠行为,将其直接纳入“黑名单”管理。

第十条 企业在招投标结束之后、项目正式开工之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公示后的信用等级自行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缴存工资保证金,填写《工资保证金审核表》,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印章)、经备案后的建设施工合同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印章)、法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员的法定委托书、身份证明等资料,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工资保证金缴存金额。

第十一条 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工资保证金缴存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到银行专户缴存工资保证金现金,同时应当及时办理担保部分保函。

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已缴存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存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持《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未按规定比例缴存工资保证金的建设施工企业,具有审批权限的行政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期通报新建工程项目信息,督促缴存企业按规定缴存,确保应缴尽缴。应缴存工资保证金且拒不缴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整改,项目属地乡(镇)政府、各工程行业主管和协调部门停止该建设项目工程的协调工作。建设单位和施工总承包企业不得以缴纳工资保证金为由,不支付或少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将缴纳工资保证金责任转嫁到分包企业。

第三章 动用和退还

第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期间建设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可以启用工资保证金。

(一)建设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经核查属实的;

(二)建设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查实并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企业拒不改正或责任人逃避责任的,可启用工资保证金代发工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请同级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启用工资保证金支付拖欠工资。启用的工资保证金原则上按程序拨付至工程项目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项目业主的监管下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转账或电汇方式支付至劳动者本人指定账户,不得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工程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需动用银行保函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须在接到“银行保函资金动用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划支资金至该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若银行保函额度不足以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自筹资金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企业在建设项目未完工或验收备案之前动用工资保证金的,应当自动用之日起60日内按支付额度的100%补缴。因工资问题引发集访事件情节严重的差异化缴存企业,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施工项目保证金按E类标准补缴现金。补缴后重新核发《工资保证金缴存证明》。逾期未补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列入县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银行保函被动用后,责任单位须在15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方式补缴工资保证金,补缴金额不低于银行保函被动用额度;未在规定时间内补缴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列入县级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

第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完工并验收备案后,未发现拖欠工资并经建设项目业主确认无拖欠工资行为的,缴存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或注销银行保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核查公示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或同意注销保证金银行保函。开立保函的商业银行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同意注销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意见及银行保函正本后,应及时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办理银行保函注销手续。

未按照要求建立农民工专用账户的、未实行总承包企业直接发放工资的、未通过建立的农民工专用账户实名实人打卡支付发放工资的企业还应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时提交有劳动者签字确认的按月实名实人发放工资的相关记录、凭证和实名制管理台账。

第十七条 企业在交、竣工验收之前动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须签署全部兑现农民工工资的承诺书,自交、竣工验收3个月后方可申请退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接到退还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进行核查和现场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经核查公示后未发现拖欠工资行为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工资保证金。如果核查和现场公示中发现有以下第(一)至(五)项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在解决工资拖欠行为3个月后方可再次申请退还。

(一)审查该工程项目的工资发放情况时发现有工资拖欠行为的;

(二)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资拖欠案件的;

(三)在公示期内接到拖欠工资投诉举报的;

(四)存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拖欠现象;

(五)通过其他途径发现该工程项目存在工资拖欠现象的。

第十八条 工资保证金只能退还至缴存的原始账户,如因特殊原因需变更账户,企业必须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原因。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州对保证金管理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