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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定县困难退役军人及困难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2021-01-04 06:56:47
来源:
泸定县人民政府
阅读数:
37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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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泸定县困难退役军人、困难优抚对象关爱帮扶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合理筹集、规范管理、有效使用,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专项基金的指导意见》(川退役军人发[2019]18号)等法规、《甘孜州州级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根据筹资规模,对在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等方面面临特殊困难、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进行临时救助。

第三条 “基金”运行原则

(一) 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

(二) 坚持救急救难、体现优待的原则;

(三) 坚持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四) 坚持帮扶能力与筹资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 坚持分级帮扶与统筹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帮扶对象

第四条 具有泸定县户籍的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及家庭、烈属面临特殊困难,无法通过现有制度予以保障或现有制度保障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本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救助。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安排,首次筹集规模为50万元,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单独建立专项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 “基金为政府性基金,不向社会公众募集。

第七条 “基金”应保持合理规模,基金余额需确保及时满足救助帮扶需求。基金余额低于10万元时,启动补充机制予以适当补充

第八条 基金余额可办理银行定期存款等保值增值业务,提高基金收益,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计入基金收入,统筹用于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

第四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 成立泸定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决策机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专项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机构。

第十条 基金使用要突出救急救难功能,重点针对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面临的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进行“一人一策”的个性化帮扶。

第十一条 基金使用要坚持帮扶叠加、体现优待,将社会保障普惠待遇与退役军人特殊关怀相结合,在确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及其家庭成员纳入现有制度予以保障基础上,针对其特殊困难分类给予叠加优待帮扶。

第五章 帮扶内容

第十二条 基金”对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现役军人家属、烈属面临的生活、医疗、教育、就业、创业、住房等方面的特殊困难进行救助,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生活帮扶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它意外事件致使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现役军人家属、烈属短时间内陷入困境、生活困难的,根据需求情况可给予一定资金帮扶。以家庭为单位,一次性帮扶30005000元。

(二)医疗帮扶。退役军人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现役军人家属、烈属身患重大疾病,因家庭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或医疗费用经社会保障报销或医疗救助渠道救助后仍无法摆脱困境的,一年内帮扶金额上限为1万元。

(三)教育帮扶。退役军人本人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或有抚养关系的子女、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就读大中专院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可给予20003000元资金帮扶。

(四)就业帮扶。有劳动能力且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就业困难造成连续失业6个月以上,在享受政府失业救助政策后仍有较大经济困难的退役军人或属于“零就业家庭”的退役军人家庭,以家庭为单位,最高额不高于1万元。

(五)创业帮扶。退役军人在创业中遇到突发困难,生活陷入困境确需帮扶的,可给予最高额不高于1.5万元。

(六)住房帮扶。享受待遇的优抚对象住房维修、新建需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并办理审批手续,维修加固以户为单位,一次性帮扶5000元,新建10000元。

(七)其他帮扶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因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人道救助、关爱帮扶的。

第十三条 对在“基金”设立后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伤亡或致病致残的困难退役军人及其家庭,优先给予救助。

第六章 申请及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户籍在泸定的困难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由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申请人已故的由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填写《泸定县困难退役军人关爱帮扶基金专项救助申请表》(附件1困难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烈属所在村(社区)核实情况并出具初审意见,所在乡镇复审,县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收齐资料后提交县退役军人事务局通过局办公会议研究后,报经“领导小组”评审。评审后报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即发放救助资金。

第十五条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簿复印件。

(二) 退役证复印件或退役人员身份相关证明材料。

(三) 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属的需提供亲属证明。

(四) 困难家庭应提供低保证复印件或其它有效证明材

料。

(五) 其他证明材料:相关单位提供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其它意外事件证明;医院出具的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复印件;本人及子女入学通知书、学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相关单位出具的长期失业或“零就业家庭”证明以及其它能够证明申请人符合救助条件的材料。

(六) 与申请人身份证姓名相符的 “一卡通”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或银行存折)复印件一份,申请者在复印件上重抄银行账号并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 救助资金汇入申请人“一卡通”社会保障卡中

第十七条 特殊情况需紧急救助的,可开辟救助绿色通道即时审批,先行救助再予公示。

第十八条 “基金”申请和审批材料、发放凭证等按档案管理相关要求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财务档案保管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向领导小组各成员通报基金执行情况,接受内部检查监督。

第二十条 基金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律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不得普惠帮扶、平均分配。

第二十二条 基金不得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不得用于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不得用于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对违反规定使用基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救助对象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帮扶救助。已获帮扶救助的,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将依法追索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工作人员在审核、审批、发放中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追究相关单位、人员责任或移交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泸定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和泸定县财政局根据部门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订,修订需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